职务技术成果认定: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新植物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新药成果等。
也就是说,职工在履行职责或承担单位交给的其他科研和技术开发任务后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此外,如果员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使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设备或原材料;或者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披露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那么技术成果也是岗位技术成果。
关于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问题
《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开发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或者该项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本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该项开发研究是属于开发者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则该想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应该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所有。如果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并不属于该开发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而是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完成的,则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其应该由开发者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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