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时效,由担保方式来定,具体如下:
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未约定的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保证责任的消除;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的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借款合同担保人是否具有追偿权
1、借款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具有追偿权,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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