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后所颁发的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出具基础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状况,即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必须当事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婚证遗失补办的机关是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结婚证遗失证明的内容一般包括:男女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登记结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因何原因遗失结婚证的事实。遗失证明需单位或者街道居委会盖章。
当事人补办《结婚证》可以持相关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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