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于**李创对“七匹狼”商标权的主张。此前,深圳路霸网一审认定奇皮郎拥有“奇皮郎”商标的著作权,而原告败诉一方称本案核心商标著作权归属及由此产生的过户费用“不小”。
本案始末
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权系列诉讼的战场是首先在福建
1992年12月25日,齐皮郎的前身**制衣(甲方)和**立创(乙方)签订了《晋江**制衣厂有限公司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项目规划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CIS项目进行规划设计,项目总成本12万元
根据协议,李创按时将CIS手册交给**制衣厂。据参与设计的人士介绍,CIS手册中“七狼文字+七狼作品+跑狼图形”的组合已成为企业形象符号
1995年10月,福建龙岩,福建晋江烟草有限公司**公司和**服装公司。,公司于1997年携手开发生产“金牌七狼”白壳烟,将七狼延伸为卷烟品牌,七匹郎公司提供商标后,向福建龙岩收取转让费970万元,根据《七匹狼标识转让协议》,福建龙岩除一次性缴纳商标转让费外,还应按卷烟销量缴纳,即:,使用费应支付给七匹狼公司每销售一支卷烟
福建龙岩卷烟相关人士没有透露具体的支付比例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委托创作关系的权利归属,必须经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李闯律师事务所副律师周国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约定著作权属于七匹狼,七匹狼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版权不属于齐匹郎,转让给福建龙岩的商标将不成立
奇皮郎的代理人认为,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2007)闽中419号和(2008)闽民宗字188号明确了商标的归属,“七匹郎”商标版权归七匹郎所有
1994年9月,经过“七匹郎文字+七匹郎作品+七匹郎图形”的组合,七匹郎商标已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据评估机构统计,1996年品牌价值已达2.49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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