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案件是否立案主要初步审查案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否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被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发现,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中转、运输妇女、儿童等行为,即可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
根据四要件理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的客体要件为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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