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判离婚的情况具体如下:
1、夫妻关系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2、离婚起诉书中起诉理由不充分;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4、虽然夫妻关系破裂,但原告并没有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也没有判决离婚;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法院不判离婚;
6、如果妇女在怀孕或哺乳期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判离婚。
什么情况二审不判离婚
二审法院在离婚问题的处理上通常只有两种:
1、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则裁定发回重审。这种情况二审一般不判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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