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主要谁负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机动车与人的事故中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典》、《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四)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条件
(一)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二)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三)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四)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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