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副省级城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事公开暂行规定》(人发[1996]83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增加资格考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机制,提高考试工作效率,现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验收和报送验收报告等工作。收到我部下发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后,即应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在确认无误后,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人员成绩。
二、为提高考试工作透明度,允许参考人员查询本人考试的卷面成绩(只查卷面合分)。具体查卷办法,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定。
三、考生查阅试卷的费用收取,可参照全国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的相应办法。收费标准请商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四、在考生查阅试卷过程中,如发现确有核发失误,经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及时更正。考生查卷费用如数退还。
各地应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质量、热诚为考生服务,积极做好考试过程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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