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专利是固定年限的保护范围,到期后,就成为公知技术了。
如果认为技术方案需要长期保密,可以采用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但是存在的风险在于,如果有人提前申请了专利,会导致自身的侵权风险。
一、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与风险
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也是有一部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
2、期限优势。各种专利的法律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最长20年,期满后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则与此不同,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可口可乐的配方已经保密了一个多世纪,成了最著名的例子;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
3、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都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4、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商业秘密只被少数人知道,一旦被侵权,也比较容易发现。而专利在世界公开,在地球的某个角落发生侵权行为,很难及时发现。
5、保护费用较低。专利的申请是一个漫长而成本高昂的过程,而商业秘密不需要履行注册等程序,只需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可以说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经济、实用的手段。
二、如何来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个很广泛的话题。以专利为例,专利技术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
专利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就具有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可以排除其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方案。即便其他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后独自研发完成了相同的技术方案也不可以使用。
相对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所有人也可以将技术方案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不能排除其他人使用自己独立研发的相同技术方案,但可以避免技术方案的公开,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
三、技术转让合同怎么填写
技术转让合同一般按照规定的固定格式填写,应该注意写清楚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等。
1、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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