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二天起计算,申请时限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终止之日。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二)申请人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
(三)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违法的。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规定。申请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和相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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