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若涉及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死亡或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则应予立案追诉。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若涉及以下情形之一,则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死亡;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如何定义劣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为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是指药品中有效成份或者标志性成份的含量。因此,药品管理法将药品成份的含量作为判断药品是否为劣药的标准。这一规定表明,只要药品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劣药。这一规定为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将受到立案追诉。劣药是指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药品成份含量指的是药品中有效成份或标志性成份的含量。因此,只要药品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劣药。这一规定为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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