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明,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和指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讯问结束时间应填写在传唤通知书上。拒绝填写的,调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批准的,传唤应立即结束。
被传唤到法院的程序是什么
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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