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在查办该类案件时,应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调查:
1、当事人对被侵权商标的认知状态
无论是相同侵权、近似侵权、类似商品侵权,其前提是当事人应认知到自己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在很多情形中,当事人虽主张其不知道所售商品会与正品产生混淆,但结合一般常情,他对涉案商标是完全有认知可能性的。可以结合以下问题加以判断:你从事这个行业多久了?以前有没有曾经卖过**商品(是指正品)?你的摊位在市场的什么位置,周围是什么行业?
2、被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
某些商品,由于其销售策略的特殊性和唯一性,其价格往往透明且波动不大;如果当事人基于趋利之动机,从一偏店处以显失平衡的价格购进(若价格相当,当事人没必要至偏店处采购),则其主观故意性显而易见。可以结合以下问题加以判断:你以前是从哪里进货的?以往的进价是多少?这次为什么到**处进货?
3、明确交易的相对方
在实务中,出现多起因为上家的业务员故意售假,而导致下家被查处的情形。为此,我们应第一时间(时间拖久易导致串供)调查:该业务员是否确系上家的职工;若该员工已经被辞退,但因上家未及时下家,导致下家的善意信赖是在与商家进行交易。为此,我们可以通过调查上家与下家之间的交易习惯,并比较此次交易是否呈现特殊性来明确。相关的问题可以是:你平时与**商行是怎么交易的;是给老板打电话还是直接给业务员打电话?货款是打给老板的,还是交给业务员的?**业务员已经被辞退了,你是否知道?**业务员被辞退的消息,你有没有向下家通知?
4、其他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下情形,则可以作为推断当事人明知或应知的有力证据:1、事先已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2、专业大规模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比如网站上全部都是商标侵权或者傍名牌的产品);3、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商品、进货单据等);4、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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