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载人驾驶摩托车时,致车辆发生翻覆,造成一人身亡。近日,驾驶者傅XX被涪陵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0年10月30日晚8时10分,涪陵区李渡街道盘龙村男子傅XX,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龚某从李渡街道马鞍方向往蔺市镇行驶。途中,由于酒后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翻覆,造成龚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傅XX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积极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傅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