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是否可以驱逐小股东?
时间:2023-06-30 20:54:06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大股东是不能无正当理由随意踢走小股东的,除非小股东自愿转让自己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确认不购买,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自己的股权。转让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大股东阻挠清算小股东利益难保

公司没有年检被吊牌

大股东拒交资料清算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4名股东均是自然人,其中,农出资70%,游、张和王各出资10%,由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主持日常生产经营事务。公司以生产经营电脑多媒体音箱、耳机、麦克风为主。该公司成立之初,经营业绩一直较好,但2004年初因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导致经营停滞。公司从2005年度起未再办理年检,营业执照于2007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工商局公告吊销。此后,股东游、张、王多次要求农交出公司账册及其他资料进行清算,均遭到农的拒绝。2008年6月,游、张、王三人共同以公司无法进行正常清算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清偿对外债务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

三小股东提出申请

法院裁定强制清算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于2007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工商局公告吊销,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因持有账册、资料等文件的控股股东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由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股东游、张、王三人共同以股东身份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2008年7月,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一、受理游、张、王三人对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二、指定清算事务所为该公司清算组,接管企业开展清算工作。

【法官手记】

强制清算有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长期以来,市场上存在着部分解散后不进行清算的公司,其中不乏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公司。这种现象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为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日渐突出的公司僵局和退出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用四分之三的篇幅规定了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该制度属于公司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司法的介入,公平、高效地清理公司财产,明确义务人责任,均衡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该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相关理论和立法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公司退出机制,统一了司法尺度,为利害关系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的原因概括起来有:

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判决公司解散。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应当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逾期未能成立清算组的,申请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给投资人带来积极利益,因此,有时虽然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并开始清算,但却在清算中故意拖延,不积极开展清算业务,这也必将损害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此种情况下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权利。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公平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当公司自行清算中出现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严重损害股东或债权人权益时,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什么人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会涉及到公司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这与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公司应清算但未清算时,提起强制清算的权利。

(二)公司的股东。《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法》仅仅明确了债权人可以成为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对其他主体(如公司股东等)是否也享有强制清算的申请权未作规定。事实上,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赋予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十分必要。为了与《公司法》精神一致,也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强制清算申请权,浪费司法资源,《公司法解释二》对于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作了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公司的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前提下,股东才能提出清算的申请。

强制清算制度彰显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守法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之间矛盾导致经营停滞,最终造成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开始清算。但由于实际控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其他股东进行清算的提议置之不理,并拒绝提供有关公司的,账册、资料等公司清算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导致清算无法进行,而公司债权人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在此情况下,股东游、张、王三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经审查依法受理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彰显了强制清算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守法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清算组依法成立后,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接管公司、全面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公司清算方案,报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进行财产分配,最后经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陈国华)【相关链接】

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证据以及垫付一定费用。

为了保障强制清算案件立案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据,并预先垫付一定费用。具体要求:1、书面申请。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理由和提请原因以及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意愿;2、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等;4、垫付一定的清算费用。强制清算启动后,清算组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接收清算财产等一系列的清算行为不可避免会产生费用。在清算财产尚未清理、处置的情况下,这些费用暂时无法从清算财产中支付,因而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应预交一定费用以确保清算能够顺利开始。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将获得优先偿付,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的申请,预垫费用则退回给申请人。

(二)解散公司之诉和强制清算程序不能同时提请。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虽然公司解散都必然地会启动清算程序,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和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前者是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后者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完全不同。并且从根本上讲,公司解散之诉尚未判决前,无法确认公司已进入解散状态,强制清算公司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此外,申请强制清算还需要注意的事项有:1、申请人须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有关义务;2、公司不能已经达到破产界限,达到破产界限的公司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破产清算;3、目前深圳地区的公司强制清算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概念理解】

公司强制清算与解散是何关系

公司解散是有权主体为了结束公司经营,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并最终终结法人主体资格而进行的活动。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公平、高效地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是两个紧密相连的概念:

(1)公司强制清算应以公司解散为前提,只有依法解散的公司才能进入清算程序;

(2)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都以最终消灭公司主体资格为目标。同时,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也存在明显的区别:(1)公司解散在时间上是一个点概念,而公司强制清算则要持续一段时间,是一个过程;(2)公司解散和公司强制清算发生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的原因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而公司强制清算的原因则是公司解散后自行清算不能或出现显著障碍;

(3)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将导致公司强制清算。公司解散后依法自行清算的,无须强制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时,由于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新公司概括承受,没有必要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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