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主债务人吗
时间:2023-03-11 10:01:50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款人是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又称主债务人,是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一、本票是指什么票据

本票是指发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这类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行承担付款义务。本票一般应注明: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留置权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前,留置对方财产,目的在于经过约定期限以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可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是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所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问题。

(3)根据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也就是说,在留置权发生时,一方已占有对方的财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时,才可行使抗辩权。因此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是不可能占有对方的财产的。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表明,不可以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制度简单地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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