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离婚。
2.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解除,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上述一年。(三)无过错方为原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以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一审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离婚时,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有上述行为的一方是否可以分割;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
(5)不得离婚并经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被告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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