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责任认定书,需要写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处理机关,负责人,双方当事人信息,交通事故事实与责任,然后以双方当事人签字,公安机关盖章。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程序:1、固定现场证据:固定现场证据的方式可以通过画现场草图、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也可以通过现场口头询问方式固定证据。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3、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法给予处罚:(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2)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当场调解: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口头申请),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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