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诉讼如何处理
时间:2023-02-28 16:41:09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第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第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的主张确定。受害人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只要被起诉,不论其是不是产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费者取得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被起诉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最近规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请求权行使。

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谁造成的缺陷,就由谁最终承担责任。因此,最终的规则是:一是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追偿。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责任

造成损害的产品存在的缺陷,有时候也可能是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则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最终地要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承担。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的原因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三)原、辅材料提供者和零、部件提供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有时候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原、辅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这时候,按照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应当是缺陷的发生之人的规则,还是要由最终造成产品的缺陷的人承担责任。因此,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生产者用该材料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原、辅材料的提供者追偿。

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零件、部件,生产者用该零、部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零、部件的提供者追偿。

二、产品侵权责任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胜诉权;产品侵权损害要求赔偿权期间为10年,自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一个用户或者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满10年丧失请求赔偿权。法律同时规定的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是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请求权期间适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

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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