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妻子查出癌症后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妻子不同意离婚,需要准备证明双方还有和好可能的证据;如果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需要准备证明财产状况的资料;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权,当事人想争取抚养权的,需要提供自己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在丈夫妻子查出癌症后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妻子不同意离婚,需要准备证明双方还有和好可能的证据;如果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需要准备证明财产状况的资料;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权,当事人想争取抚养权的,需要提供自己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素 材 : 离 婚 诉 讼 , 如 何 提 供 财 产 状 况 证 据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则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的财产、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为证明夫妻一方的财产状况,另一方可以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的工资单、银行流水等;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清单;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证明;四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清单及实际价值证明;五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证明。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也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提供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论: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提供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妻子不同意离婚,需要准备证明双方还有和好可能的证据;如果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需要准备证明财产状况的资料;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权,当事人想争取抚养权的,需要提供自己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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