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是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可以对自己买卖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行纪人的利益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行纪合同应旨在实现行纪人的利益。
以下是几种改写方式:
1.行纪人应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进行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应以行纪人的利益为出发点。
3.行纪合同应旨在实现行纪人的利益。
4.行纪人的利益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5.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行纪人的利益。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4、行纪人要求特殊。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5、行纪人可以和自己买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标题: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5条规定,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来说,权利包括:
1. 行纪人享有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权利;
2. 行纪人享有对委托人及其相对人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3. 行纪人享有对委托人及其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义务则包括:
1. 行纪人应当依照规定,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及其相对人提供行纪服务;
2. 行纪人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及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行纪人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其他知识产权。
此外,《民法典》第156条规定,行纪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损害委托人及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需谨慎履行职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行纪合同中至关重要。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享有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权利,并对委托人及其相对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权利。同时,行纪人也有对委托人及其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权利。行纪人的义务包括为委托人及其相对人提供行纪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如果行纪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损害委托人及其相对人的权益,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在行纪活动中,行纪人应谨慎履行职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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