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主要类型及作用
时间:2023-06-05 20:33:52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信用证做不同的分类。一般地,可以将信用证分为如下种类:

??1.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仅凭其开立商业汇票,无须附任何单据,即可要求相关银行履行其在信用证项下义务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必须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商业汇票及其所附的单据,方得要求相关银行履行其在信用证项下义务(议付或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无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在相关银行议付或付款或承兑之前,得随时修改信用证内容或将信用证撤销的信用证。显然,这种信用虽称“信用证”,但实际上开证行在其中的信用程度很弱,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凭此种信用证并不能得到收取货款的良好保证。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极少使用可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和保兑行(如已经保兑)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其内容或将其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取货款提供了比较可靠的保障,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上应当注明其是可撤销的抑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该项注明,则信用证应被视为不可撤销。

??3.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是指受益人有权把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受益人亦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无权把信用证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任何人的信用证。

??根据UCP500的规定,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方可转让。而信用证上注明诸如“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lbe)、“可过户”(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其他字样,均不表明信用证是可转让的,银行在处理业务时将不予理会。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无权把信用证作第二次转让。在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别办让,分别转让的总额仍视为信用证的第一次转让。

??4.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授权其他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

??5.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开立即期汇票收款,银行保证见票即付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UsanceL/C)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受益人须开立远期汇票收款的,银行保证在远期汇票上注明的付款日到期后,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

??6.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是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信用证经保兑后,保兑行就跟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独立地承担保证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的责任。保兑信用证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提供了双重保障。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L/C)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L/C)是指交易双方请求开证行分别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立的信用证。在实务中,当交易的双方进行互有进出的或互有关联的交易时,通常可以对开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对开信用证多用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等业务。此外,对开信用证亦可以用作易货贸易中的相互担保措施。

??8.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L/C)是指信用证项下的金额经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可以在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重新恢复至原金额继续使用,一直到规定循环次数或总期限或累积的总金额限度用完为止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一般用于长期、分批交货、分期付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采用循环信用证对可以减少买方分别申请开证的手续和费用,亦可以减少卖方按每批交货分别要求信用证、审查信用证内容的手续,而且对收回货款也有连续的稳定保证。

??9.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L/C)亦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和履约信用证,是光票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承诺在主债务人(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或其他的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如果开证申请人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受益人就无需亦无权要求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任何款项。

??备用信用证制度产生于美国,后在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亦有此种制度。在中国信用证交易中亦有备用信用证制度。最初时,美国的银行法规定不准银行代客户开立保证函。为了满足客户申请银行保证的要求,当时美国银行界中便产生开立备用信用证来为客户提供担保的业务。

??10.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L/C)是指在受益人收到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再以该信用证作为担保,请求原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第二份跟单信用证。该第二份跟单信用证即为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以与第一份信用证相同的条件开立开立。所以,其受益人需要提供与第一份信用证相同的单据(但商业发票除外),方得要求相关银行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义务。背对背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使国际贸易中的中间商得以利用背对背信用证,取得和利用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来获得货物的差价。

??11.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L/C)是指其中包括授权保兑行或任何其他指定银行于受益人提示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之前,预支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款的跟单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可以分为全部预支信用证和部分预支信用证。如果发生银行已经向受益人预支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后来受益人却拒绝提交相关单据或近买卖合同正常交货的风险,那么,此种风险以及已经预支信用证款项的银行利息和费用的损失风险,均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因为此种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信用证中关于允许受益人预支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款通常以红色文字注明,以示特殊并引起注意,故预支信用证亦称红条款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经常被用来作为为卖方提供装船前融资的手段。因此,预支信用证对于商业活动中要求提供预先资金支持的蹭商和交易商,以及在买方愿意作出此种让步时特别有用。

【例如】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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