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清算强制执行
时间:2023-05-04 03:50:25 4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止清算强制执行探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解散:营业期限届满、依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公司违法被行政机关责令解散、公司破产。其中前三种情况属于任意解散,后两种情况属于强制解散。公司解散意味着法人即将终止。法人终止是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也归于消灭。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前提,从解散到终止需要经过的程序就是对公司进行清算,只有经过清算,处理了债权债务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终止,公司消灭。由此可见,公司清算是使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当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解散时,随之就面临公司清算问题。

公司进行任意清算或自主清算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于强制清算,公司法规定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由行政主管机关组织进行。这两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多大问题,问题是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申请清算如何处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议解散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但实践中似乎没有债权人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这种清算对债权人来说没有多少实际利益。而股东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解散并清算公司,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相应判决的案件,实践中倒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况,公司法恰恰没有规定。但既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股东会议可以决议解散,就应当推断,当股东间对是否解散不能达成协议时,其中持不同意见的股东肯定要寻求救济,以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股东到人民法院起诉,是寻求救济的最后途径,如果人民法院对其诉求不理,股东就失去了救济途径。当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者股东矛盾异常尖锐,失去了合作的基础时,这种情况下判决对公司进行解散并清算,是保护利益受侵害股东的最后法律手段。如果不允许股东通过诉讼解散公司,有违股东设立公司以取得利润的初衷,不利于维护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经济秩序。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化,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受理股东起诉并判决公司解散清算是必然趋势,相应的案件仍将继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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