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由于受业务网点人力资源、场地、系统等限制,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场所一直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即职工须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业务网点提出申请。考虑到职工和单位的实际需求,同时,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现有业务网点条件也有所改善,市公积金中心经研究,决定改为可自由选择本市任一区(县)管理部业务网点办理租赁提取申请,以方便广大单位和职工就近办理。
通知自2016年7月25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10大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包括租房自住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根据规定,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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