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走私的主观意图,一般是为追求非法获利。但由于本罪犯罪对象是违禁品,是否追求获利均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
四、关于假币犯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定罪标准、假币的概念、计算标准均作了规定,请参阅后述罪名“伪造货币罪”(刑法170条)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171条)。
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假币。所谓假币,是伪造的货币的简称,是指仿照真实货币的图案、色彩、式样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货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伪造的货币包括可以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2.本罪的走私行为方式也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走私假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6]第1条中也作了相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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