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辩护意见无罪书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前言。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结束语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以及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
【寻衅滋事罪辩护】陈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当事人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3年9月28日和朋友在武汉市洪山区某酒吧喝酒,陈某的朋友和其他人员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斗。陈某被酒吧人员当做共犯控制(陈某和其他人穿的衣服也高度相似),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
办案思路及心得
承办过程
10月15日,肖律师接受陈某姐姐的委托,为陈某提供法律帮助。会见陈某时,肖小勇律师向其详细了解了案情细节,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陈某在律师会见时提
到,在事发之前他已到酒吧外打电话,其朋友和他人打斗时,他压根不在场,打完电话进到酒吧时,他朋友已经离开,他竟被当做共犯。现场视频监控应该可以证明
整个过程。经分析,肖律师认为该案的关键是协助办案部门把事情的真相搞清楚,遂向公安机关提出陈某并非涉案人的辩护意见,并请公安机关通过酒吧的视频录像
核实。在辩护意见得到公安机关认同的情况下,多次敦促公安机关释放陈某。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最终于2013年10月23日将陈某无罪释放。
后记:辩护律师有效参与侦查程序,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楚案件的事实,尤其是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案件的真相和有利于证明当事人
清白的证据,及时将这些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的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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