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申报材料:
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通过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1)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事先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意见;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装运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事先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免除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申报材料: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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