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反抗”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3类情形及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这一罪名相较于其他罪名,是公安机关刑拘抓人后,最终司法机关未追究刑事犯罪责任的(这包括:公安机关撤案或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批捕、不起诉,及法院判决无罪等情形)比例是相对较高的,主要是因为此类案件私密性很强,一般没有第三人作证,特别是在女方没有因反抗造成的伤痕的情况下,从证据角度较难认定是否违背女方意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有以下三种情形下,女方“未反抗”的情况下,男方亦构成强奸罪。
1.不敢反抗。
比较典型的如行为人持凶器威胁女方,或女方有什么把柄被抓到,担心一旦反抗会有其他侵害后果发生在自己身上,继而导致女方不敢反抗,甚至还要配合男方。但这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属于典型的强奸罪行为。
2.不能反抗。
主要是指趁女方醉酒、昏迷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既包括男方积极通过下药、灌酒等行为实施,也包括非因男方积极行为下女方醉酒、昏迷等状态下,男方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本身就是情侣等关系,并不违背女方意愿的除外。
3.与无性处分意思的人“自愿”发生性关系。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女方不满14岁的,即便其“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因其年龄小心智不成熟,在法律上是被认定没有性自由的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满14岁的男性与不满14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原则上也要被认定为强奸罪,但有2种例外情形。第一,女12-14岁之间,男14-16岁之间,系学生之间谈恋爱发生性关系,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视为犯罪。第二,女12-14岁之间,但其谎报年龄已满14岁,但因其本身发育较早,确实足以让男性误认为其已满14岁的的,可认为男方没有主观故意,可认为不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是女方系精神病人、弱智人等特殊群体,引起精神状态当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与其发生性关系,亦构成强奸罪。
再说一下强奸罪的犯罪处罚,构成强奸罪的,起刑点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相关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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