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明确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征和使用方法的各种表示的总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和其他说明来表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有标识。裸食等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食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条除产品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明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如果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上只能标注产品名称和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记在产品的其他说明上。第六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文字应当规范中文。汉语拼音或外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小于相应的中文。用于产品标识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名称应当在同一部分明显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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