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类罪犯减刑新规定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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