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志钢律师来源:北京公司法律事务网。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村办企业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资、破产、兼并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确认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提供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随其上建筑物一并流转,单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符合产业政策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并拥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流转年限为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不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土地必须依法征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人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经依法批准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流转的,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按以上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原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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