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对象包括借记卡吗
时间:2023-06-12 20:14:07 2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否包括借记卡,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论。持肯定的观点认为,信用卡和借记卡规定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此前对银行卡只规定了一种,即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实施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为基础的,从立法精神上看,信用卡诈骗罪所指的信用卡就是今天的银行卡,即包括借记卡,行政法规称谓的变化不能改变刑法原来的适用范围。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因此不同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银行卡。借记卡是并非是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的,而是新法规施行后新增加的一种银行卡,就其本质是金融凭证的一种。因此借记卡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工具。使用伪造的、变造的、作废的借记卡或者冒用他人的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单位能够成信用卡诈骗吗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指的是刑法分则性条文。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单位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的案件发生,银行通过民事救济手段难以挽回自己的损失。刑法修订时,应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其理由如下:

1、单位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现实条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单位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透支额比个人卡要大,单位完全可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此外,单位也可以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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