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债务一般是指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务,债权人不得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了该笔自然债务,且债权人已经受领的,债务人不得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予以返还;例如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的自愿清偿,或者在债务到期之前提前进行清偿。
自然债务诉讼时效判决规则是什么
自然债务诉讼时效判决规则如下:
1、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享有时效抗辩权;
2、债务过时,不因转让和催收而恢复算效;
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的标的;
4、借款人对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5、金融机构无权扣除抵销其超过时效的其他债权;
6、一方债权和另一方自然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被抵销;
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的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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