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能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请求撤销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理由负举证责任。自认的撤销是指撤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而在程序上所产生的证据效力或证明效果。对自认的撤销仅适用于明示的自认。自认的撤销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形:
1、自认的当事人能证明所为的自认不符合事实真相且系出于错误作出的;
2、自认系被欺诈胁迫或其他与违法犯罪等有关的原因;
3、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的自认;
4、代理人所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的;
5、自认的事实与法院在审判上所认知的事实相违背。撤销自认,一般应在庭审言词辩论终结前进行。
商品欺诈的合同能否撤销
受欺诈的合同可以撤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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