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丹东残疾人证注销条件
1、已持有残疾人证。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残疾人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经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3)持证人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二、丹东残疾人证注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两寸白底照片;
4.残疾证原件;
5.死亡证明。
三、丹东残疾人证注销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
四、丹东残疾人证注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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