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如果报案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后如果成立的,司法机关可以撤销不立案的决定。
一、立案不处理如何投诉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该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立案后不处理的,报案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举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报案不立案该怎么办
当事人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刑事案件审查多长时间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按实际情况,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详细规定,被查规定多长时间作出是否立案,具体时间由公安机关自行确定。
另外,对于公安不予以立案的情形,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由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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