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罪数判断中,行为单复本身是一个法律概念,不能只拘泥于行为的自然性质,而应力图发掘行为中所包含的全部法律意义,行为个数的最终判断依据应当是构成行为而不是自然行为。想象竞合犯之自然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包含数个构成行为在主要内容上没有重合关系的自然行为。首先,并合行为与数行为具有同等价值性。实施并合行为的一个身体动静同实施数行为的数个身体动静对法益侵害是同样程度,一个并合行为与对应的数个行为在效果上是等同的,所不同的是并合行为的一个身体动静担负了数个行为的数个身体动静的功能。其次,并合行为作为数行为处理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如果从构成行为的角度看,并合行为包含了数个构成行为,将并合行为的数行为重新解构,逐一评价,在只能用数个构成行为覆盖一个自然行为的全部特征时,用不同的犯罪构成分别评价并合行为中包含的各个构成行为,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因此,用数个犯罪构成逐一进行评价不仅可能而且必需。
二是包含数个构成行为在主要内容上重合的自然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不仅在实施的身体动静上是同一个,而且构成行为在内容上发生重合,如果这种重合是主要部分重合,这样,数个构成要件评价的行为内容就会相同,是应该作为一行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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