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原则。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
(二)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自愿注册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商标的保护要依据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几条主要的原则。如果是发生了商标的侵权纠纷的话,就应该呀遵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审判。
一、什么是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
商标法领域的在先用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先用权是针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故该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因为如果离开该项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然后反过来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标信誉可能会因为这种抢注行为而丧失殆尽,抢注者则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已经建立起来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声誉占领市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先用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就在于,保护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从而稳固已有的社会经济关系,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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