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依赖于主刑,如果是两次判决自然可以有两次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二)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
1、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三)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
一、看守所37天没出来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涉嫌犯罪。被关看守所37天,是一个临界期限,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证据是有犯罪嫌疑的,则必须释放,否则构成超期羁押,可以请求赔偿。37天是拘留至逮捕的最长期限,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要到37天,只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至逮捕的最长时间才可能到37天,其中30天是最长拘留时间,7天是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所与看守所的区别
拘留所与看守所都是国家的羁押机关和拘留的法定执行场所,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一)关押的对象不同。拘留所关押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因扰乱法庭秩序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关押的是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判决作出时剩余刑期不到一年的罪犯。
(二)关押的时间不同。看守所关押的时间较长,如果没能在最长37天内获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接下来将一直被关押,直至刑满释放;拘留所关押的最长时间是15天。
(三)能否会见被关押人的规定不同。关押在看守所的人,除了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之外,一律不允许与家属等其他人会见和通信;关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会见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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