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是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这里的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的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造、买卖专用间谍器材,或者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客体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客体是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号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销售间谍器材罪法律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在《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销售间谍器材罪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对象限于间谍专用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主要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
2行为人具有非法生产、销售上述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非法生产,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而擅自生产,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但却不按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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