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母亲的宅基地给儿子建了楼房,儿子建好新房后却将老母赶出家门,为索要一间居住的房屋,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8月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农民吕某将正房第一层最东头南间居室、东屋北头一间厨房交给其母张某某使用。
1993年5月15日,张某某以户主的身份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该使用证人口为两人,包括儿子吕某。2003年2月28日吕某取得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对位于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建造正房上下两层共六间,配房东屋南屋各两间。2003年7月9日,吕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成后,其母亲张某某在一楼靠东头的一间房屋内居住。2004年秋,张某某因与吕某在家庭问题上产生矛盾,被儿子赶出家门。张某某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底层东头一间由其享有,同时要求拥有一间厨房。吕某辩称不愿给母亲一间房屋,因为自己兄弟姐妹共五人,母亲不能只在他这里住。
法院认为,吕某虽系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但张某某作为宅基地原使用人之一,并长期在该宅基地上居住生活,对该诉争房屋应享有一定的居住使用权。吕某主张应由其他扶养人尽赡养义务,而吕某作为张某某的子女之一,亦应对张某某尽赡养义务,吕某应在已建好的房屋内提供一定的场所供张某某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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