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的特点:
1、普遍性。它的意思就是说,电子商务,它是一个可以改变消费者,商家,银行,政府等交易方式的模式,它的使用领域,使用面积具备普遍性的特征;
2、协调性。它的意思就是说,电子商务本身是一个活动的概念,既然是活动,那么,作为一场活动而言,它就可以起到协调的作用,不管是协调银行和商家,还是协调商家和消费者,这些它都可以做到;
3、安全性。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网络的交易方式,如果没有安全的保证,它怎么能够得到我们老百姓,得到我们政府,甚至得到国家的认同,首先它追根究底还是一种金钱的交易,涉及到金钱的交易,它的安全性必须要有保证。关于安全的方法的话有:数字加密、数字证书、防火墙、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
4、可扩展性。这个就是说,电子商务在我们的很多领域,它的发展,它的利用,它的运作还是有很大的空间,还是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值得很多的企业,商家,消费者等去研究,探索;
5、集成性。这就是说,电子商务,它的集成性就是说它是以网络为主线,将我们的生产原材料,生产产品,消费者,中间商,企业,物流等都通过网络的方式来进行操纵,使得我们的生活节奏变得更加快速,使得我们的交易变得更加快捷;
6、高效性。高效性,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网络的交易方式,它基于安全性的功能之下,基于现在的网络技术开发下,基于现在的网络速率下,不需要太多的人工操作,之需要一些复杂的电脑语言就可以进行金钱的交易,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还可以减少人工计算的失误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原则包括:
1、意思自治原则,指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协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自主选择交易与履行方式,不含有被强迫的成分和国家强制执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切实的保障;
2、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中的必然反映。
3、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国家应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预测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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