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当事人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3-04-24 14:22:08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当事人问题的答复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0]第164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2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邮电企业根据国家邮政和电信分营政策,分立为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对于邮电企业在分立前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独占地位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分立后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其电信业务继受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将分立后从事电信经营的电信企业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全文3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竞争 最新知识
针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当事人问题的答复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当事人问题的答复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