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当事人问题的答复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0]第164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2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邮电企业根据国家邮政和电信分营政策,分立为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对于邮电企业在分立前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独占地位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分立后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其电信业务继受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将分立后从事电信经营的电信企业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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