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如法院判处了缓刑,在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出具执行通知给当事人,当事人需携带执行通知到司法局报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司法局是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所在地而指定的。实践上来说,如果判刑法院所在地不是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而当事人又没有在判刑法院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办理暂住证。那么,判刑法院所在地或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司法局是不会接收的。报到后,司法局会出具报道单,当事人再持报到单到具体经办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定期按要求报到即可。矫正结束后,会出具一个解除矫正通知,矫正结束了,相当于刑罚执行完毕。
一、矫正人员对方司法局可以投诉吗
矫正人员对方司法局可以投诉。判缓刑后司法局不接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判了缓刑司法局不接受,不影响法院判决。法院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当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对矫正对象的接收是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以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为依据,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为载体,以履行法律手续为表现形式,因此司法局应当接收。
二、法院让司法局给我做社区调查
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不需要调查时,也可以不委托而直接作出决定。事实上,如果现在的居住地不是经常居住地,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应当在罪犯的住所地执行;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到经常居住地执行。所谓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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