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身份证号:
住址:
被告一:
地址:
被告二:
身份证号:
住址: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150万元的借款;
2、请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共计254700元人民币(其中借款利息182700元人民币,逾期利息72000元人民币,统一暂计至2013年3月31日);
3、请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50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1年,由被告一出具收据之日起计算,被告一与当日就出具了收据,故《借款合同》自2012年1月14日起生效。
《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利息按(年息24%/年x实际月份)收取;第八条约定逾期归还的,按(24%x1.2)/年计算逾期利息;第六条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行为负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依《借款合同》约定之上述情形,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借款和利息,却至今未能收回相应款项。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13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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