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法人以母子公司关系最为典型和突出。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定优先权的方式转移优质资产,或者通过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试图逃避应当清偿的债务。当债务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真正债权人之前,甚至在真正债权人之前,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被执行人,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以外的责任,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其次,空壳公司一般有以下表现:
1。这家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
2。虽然有公司财产,但没有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
3。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性区别。
在一些债务公司,一个集团里有几个品牌,公司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明晰,客观上给第三方造成了错觉。债权人向其中一家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换为另一家公司的财产,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第三,关联公司法院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外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提供附属于被执行人姓名的证明协议以被执行人的名义执行。法院在审查异议时难以判断该财产是否真的属于关联方,也不能排除被执行人与关联方恶意串通逃债的可能性。四是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暂停”债务,给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在部分企业部分重组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者重组为公司。这时,原来的企业并没有消失,而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改革方式使原企业用于担保债务的资产减少。如果原企业仍独立承担责任,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现实中,很多公司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进行清算。相反,他们以公司法人人格为挡箭牌,以有限责任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使得法院作出的清算决定难以执行。
法院判决后,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不承担清算责任,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隐匿财产,甚至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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