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2条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一、罪状的基本内涵
我国刑法上的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情况的规定和描述。其内容通常为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说明。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或者说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表现形式。只有通过对各罪状的剖析,才能掌握各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明确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由此也就产生了对立法者的严格要求,即应当十分注意对罪状规定的科学性、明确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不少罪状的规定产生不同的理解,众说纷纭,与罪状表述的模糊性有直接关系。
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于某种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只有符合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能构成某种犯罪。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罪状可以概括为五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引证罪状的基本内涵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比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第2款即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又如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了虐待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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