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首先清偿什么
时间:2023-06-06 17:22:26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公司首先清偿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1、提出破产申请时,须提交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以及说明企业亏损情况的材料。

2、提出和解与整顿申请时,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与债权人会议协商。

3、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及时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负责妥善保管。珏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前,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必须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要求进行工作,不能任意拒绝,不得擅离职守。

三、破产债务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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