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监理会坐牢吗
如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工程监理责任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工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二)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三、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2.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项目和各参建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的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四)制订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五)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的内容)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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