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案件可以受理的地方是:
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如果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处理财产无争议,应在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一方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都应当向国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具有中国国籍,但却不在中国居住的国外华侨的离婚案件,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既不同于纯意义上的涉外离婚案件,也不同于普通国内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方面也相应地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别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按如下四种情况确定:
1?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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